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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 加速其全面普及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0-03-13 10:00来源:中国网科学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做出官方认可。
政策密集出台人社部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 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除了合同书、信件等纸质文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它们都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2019年11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稳定新业态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经劳动者同意,在确保合同内容是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真实意愿,并确保合同内容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动合同”,有力的推动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普及。 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函,也再次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认定电子劳动合同为书面劳动合同。函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在函中对合法合规的电子劳动合同,做出明确要求: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具体包括: 1)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2)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务专家指出,随着人社部对电子劳动合同的认可,各地政府部门、企业HR部门、法务部门将会彻底打消对电子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顾虑,加速电子劳动合同的全面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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